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申请注册“RYUGYONG GOLDEN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饭店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 商业调查;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商业研究; 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第36类“办公室(不动产)出租; 住所代理(公寓); 资本投资; 信用社; 电子钱包支付服务; 兑换货币; 为建筑项目安排资金; 网上银行; 不动产管理”、第43类“酒吧服务; 咖啡馆; 餐馆; 备办宴席; 自助餐馆; 快餐馆; 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 日式料理餐厅; 饭店; 会议室出租”及第44类“保健站; 美容服务; 理发; 修指甲; 日光浴服务; 卫生设备出租; 按摩; 公共卫生浴; 桑拿浴服务; 化妆师服务”。

经初步审查,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委托北京天盾知识产权提出复审请求,最终成功获得注册。
二、审理结果
申请商标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案件焦点为申请商标之图形部分用在其所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北京天盾知识产权接到申请人委托后,指派资深商标代理人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复审请求书中详细阐述了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并从多维度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意上的区别,特别是整体“形”方面的区别,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能区分服务来源,不会构成混淆误认。最终,商标局做出复审决定,该申请商标在全部类别的全部服务项目均被予以初审公告,复审获得成功。
三、案件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申请商标包含“高楼状建筑物”及“艺术化的弯曲成近圆形开口向左状柳树条”图形元素,其中“建筑物”一眼看去其轮廓清晰、线条错落有致、简单大方,“柳树条”被设计成弯曲成近圆形的开口向左的飘丝带状,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形”上有着较大的区别辨识度。
四、本案启示
1、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申请人将面临越来越高的驳回概率。商标驳回后申请人不要轻易放弃复审机会,这样更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须将文字及图形分开审查,只要其中某个部分驳回,则商标整体驳回。为了降低驳回风险,建议申请人将文字与图形商标分开申请,这样不会相互影响,提高注册率。一旦注册,可组合使用。